首页> 一时冲动砸玻璃 与保安拉扯受伤

  储户到银行取钱时已到下班时间,保安不让进门,储户一时冲动,竟然用砖块砸损银行的玻璃,与保安发生冲突过程中受伤。4月21日,瑞昌市人民法院对这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作出一审判决,判决被告保安公司承担40%责任,赔偿给原告姚某经济损失2万元,扣除已支付的1.8万元,尚余2000元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。

  姚某是瑞昌市某银行一储户。2010年2月11日17时许,姚某到该银行取钱时,因为该银行已经停止办理业务,银行保安便拒绝姚某入内。此时,正急着取钱用的姚某非常生气,愤怒地拾起一块砖块将银行的玻璃砸裂。正当姚某准备离开时,银行保安从里面冲出来,拉住姚某不放,要求姚某对砸毁玻璃的行为负责。

  此时,姚某与保安发生拉扯,继而倒在地上。不料,姚某倒地后导致右下肢骨折,受伤后姚某被送往医院治疗,治疗费1.8万元已由银行和保安公司两方垫付。不久,姚某的损伤经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九级伤残。姚某认为保安公司作为保安的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,银行拒绝客户入内,也有过错。于是,姚某决定将保安公司与银行作为被告诉至法院,要求两被告赔偿自己各项损失4万元。

  法院认为,姚某在取款时,银行已经停止办理业务,姚某没考虑银行业务的特殊性,仅仅因保安未让其入内办理取款业务而砸坏玻璃,是引发伤害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,保安公司的保安在履行职责时,手段使用不恰当,也有一定过错,因此法院权衡双方过错责任大小,遂作出以上判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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点击次数:  发布日期:2014-02-12  【打印此页】  【关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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